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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)資深歌手陳盈潔被人指控教唆偽造有價證券案,一審判她3年2月,經上訴,二審高院今天認定,陳女偵查時是意氣用事而認罪,並沒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,改判無罪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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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案緣於,陳盈潔遭指控涉嫌在民國100年間,向友人借款新台幣280萬元,但友人要求除陳盈潔外,須再找一人為共同發票人具名。

不過陳盈潔找胞姊幫忙當共同發票人,友人認為不符資格拒絕;事後陳盈潔被控涉嫌教唆胞姊簽小妹的姓名,順利拿到借款,陳女因此遭檢方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,

一審法院判陳盈潔3年2月,經上訴,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今天宣判。(編輯:張銘坤)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https://www.cna.com.tw/news/asoc/202002120090.asp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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